内蒙古自然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公示公告- 内蒙古自然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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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然博物馆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18 17: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然博物馆(以下称我单位)接受社会捐赠活动,维护捐赠者和我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捐赠物资管理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接受社会捐赠,可包含各类实物物资、赠款、艺术品、文物及其他对我单位办公运行、免费开放、展览陈列、藏品保管等有实用价值的物资。且必须是自然人、法人(含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单位捐赠的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的资产。

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含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地向我单位捐赠各类物资款项(含藏品),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藏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持有的藏品

第五条  捐赠人捐赠的物资应当具有使用价值,捐赠人向我单位捐赠自产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捐赠人向我单位捐赠的藏品,应当为合法途径取得,并对物品具有支配权。

 

第二章 捐赠物资的接受

第六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单位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物资。

第七条  捐赠方向我单位表明捐赠意向后,我单位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捐赠方进行合法性审查。

对于普通物资捐赠,由我单位确认需求后,与捐赠方达成捐赠意向并签署捐赠协议。

对于藏品捐赠,捐赠人有义务提供捐赠藏品的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我单位有权利对受赠藏品的真假、来源进行审查经专家鉴定后签署捐赠协议。。

第八条  我单位接受捐赠物资后,向捐赠人出具捐赠证书。

第九条  捐赠证书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物资的种类及数量、受赠单位和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证书的,我单位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我单位在接受捐赠物资时应当履行验收程序,物资数量和质量须经捐赠方、我单位双方核实确认。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  捐赠物资或藏品由办公室或藏品管理部接收,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做好资产入库登记等手续,并由财务部根据接收物资的相关材料进行记账。

第十  捐赠物资使用时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我单位对捐赠物资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  捐赠方有权查询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 捐赠方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我单位。对不能按时履约或变更捐赠意向的,捐赠方应当及时向我单位说明情况,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撤销捐赠协议。

第十  如捐赠方在捐赠产品质量、藏品的真假等方面存在违约、欺骗等行为,我单位有权依法追究捐赠方违约责任,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  我单位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物资造成损失的,我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  我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协议使用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如确需变更物资用途,应征得捐赠方同意并签署捐赠物资用途变更协议;如需变卖捐赠物资,应征得捐赠方书面同意,并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流程进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十九  捐赠方有权对捐赠物资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物资,或弄虚作假等问题时,我单位应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我单位所实施的捐赠活动遵守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及文物管理的规定,所捐物资如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计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藏品资产等计入藏品管理总账。

第二十  关于接受服务捐赠。我单位接受法律、管理、筹资、传播等咨询、顾问服务捐赠,以及广告或其他志愿服务的无偿捐赠时,经馆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只出具捐赠证书,不提供带有价值的捐赠依据。

第二十  关于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我单位在接受境外捐赠物资时,应报相关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应接受。

第二十  所有捐赠人向我单位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制度、法律和法规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内蒙古自然博物馆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2 7  1 日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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