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然博物馆专家委员会章程-公示公告- 内蒙古自然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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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然博物馆专家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9-09 15: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然博物馆(以下简称博物馆)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使博物馆重大学术问题决策科学化、规范化,特成立“内蒙古自然博物馆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 内蒙古自然博物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博物馆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由博物馆学、自然科学相关专家学者代表组成,在博物馆的领导下负责审议有关重大学术事项,提出工作建议。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博物馆声誉;服务于博物馆发展战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在自然资源研究领域有学术权威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2-4名,委员若干人,人选由专家委员会提名,由博物馆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博物馆涉及专业和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博物馆中长期学术、科研发展规划;

(二)审议博物馆向上申报的有关学术评价材料;

(三)审议博物馆设立的科研学术奖项;

(四)审议博物馆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五)筹划学术活动;

(六)指导出版博物馆学术刊物;

(七)受馆长委托对涉及科研、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和咨询;

(八)受馆长委托,筹划博物馆对外学术交流事宜;

(九)其他有关学术工作。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博物馆办公室管理,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专家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库、负责组织和选派评审、鉴定等专家;

(三)负责建立和保管专家委员会工作档案;

(四)负责筹备专家委员会会议、承担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承担博物馆和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十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三年)专家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专家委员会委员职责;

(三)在自然资源科研、科普领域,取得突出的科研或科普业绩,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

(四)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能力,热心参与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委员的权力:

(一)获得有关博物馆建设与发展规划、科普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二)出席专家委员会会议;

(三)就专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专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博物馆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

(三)专家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专家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十六条 委员出现下列情况,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建议,经博物馆批准,终止聘任:

(一)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

(二)一年以上未参加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四)本人提出申请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向全体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则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下,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或组织会议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少数非委员专家参加相关议题讨论会议,被邀请的专家对讨论议题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部分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研究。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在接到提案后,可通过会议、书面、口头等形式予以回复;对专家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复议会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召开,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内蒙古自然博物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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