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然博物馆章程(暂行)-新闻中心- 内蒙古自然博物馆
位置信息: 首页 > 要闻动态 > 博物馆动态 > 新闻中心

内蒙古自然博物馆章程(暂行)

发布时间:2021-02-10 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管理层

 职工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信息披露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章程修改 

第十章 附则 

  

内蒙古自然博物馆(挂内蒙古古生物化石保护研究所牌子)为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7年1月10日获得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2018年11月10日正式对外开放。核定事业编制68名,处级领导职数4名(1正3副)。内设办公室、党群人事部、财务部、藏品管理部、展览陈列部、科普教育部、安全保部、信息服务部、研究保护9个部门。馆内管理机构健全,职责分明,规章制度健全,采取周二至周日为工作日,周一闭馆的运营模式。

自然博物馆地理位置显著,交通便捷,总建筑面积48759平方米,常设展陈面积21795平方米,临时展陈面积约1500平方米,室外矿石公园面积13000平方米。常设展览共有壮美内蒙古、远古内蒙古、富饶内蒙古、绿色内蒙古、恐龙的故乡五大主题展厅,涵盖了农、林、牧、水、动植物、古生物、地质矿产等13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内蒙古自然博物馆(英文名称为INNER MONGOLIA MUSEUM OF HISTORY)。

本馆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13,网址:www.immnh.org.cn

第三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第四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开办资金为170万元。

第五条 本馆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馆的宗旨是:打造人民满意的博物馆。

第七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承担征集、典藏、陈列和研究代表自然遗产的实物和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开展古生物化石的调查、发掘、研究、保护工作,发挥自然资源的科普作用;组织对标本搜集、保存、研究、展览、交流工作;承担馆际间藏品交换、调拨互展和借展工作;做好对公众开放的组织实施;协调参展单位的布展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提名并任免馆长、副馆长;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党组织负责人;

 )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监督本馆运行;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管理层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馆长和其他核心管理人员组成,实行馆长负责制。

十一 馆长、副馆长由主管部门提名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党组织负责人由举办单位按照有关程序任免。

十二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博物馆的决议,接受监督;

(二)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业务活动,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工作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按照相关条例做好职工招聘、岗位晋升、人员管理、内设或分支机构的设置、薪酬发放等工作;

(五)做好场馆安全工作、保障本馆内参观及活动人群的安全;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展览陈列、藏品征集与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十三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人事、财务、资产、征集等各项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主持开展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四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因故临时不能行使职权时,指定副馆长代行其职权。

 职工

十五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十六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十七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八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藏品展示、保护、管理、处置

十九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二十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账目及档案,区分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一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二十二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十三 本馆不得从事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二十四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二十五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二十六 本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十七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十八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 本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信息披露

三十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三十一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为: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三十二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三十三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三十四 本馆所有藏品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三十五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十六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章程修改 

三十七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三十八 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三十九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四十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内蒙古自然博物馆

 

 

撰写:
编辑:
初审:
审核:
终审:
网站声明 |联系方式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13号
版权所有:内蒙古自然博物馆 蒙ICP备18005174号-1  蒙公网安备 15010502000941号
留言板
调查问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