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然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公示公告- 内蒙古自然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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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然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8 16:04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然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程序,保障征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博物馆条例》、《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藏品征集,是指内蒙古自然博物馆在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的正确指导下,根据本馆宗旨、定位、发展方向,通过购买、捐赠等方式取得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各类藏品的业务活动。

第二条 藏品征集原则:

1.坚持藏品征集依法依规原则。

2.坚持突出内蒙古自治区特色原则。

3.坚持突出征集藏品的典型性、代表性、珍稀性、知识性、科普性、观赏性的原则。

第三条 藏品征集的范围有:

1.具有展览、科研、科普和收藏价值的各类自然资源标本,包括矿物晶体、观赏石、古生物化石、现生动植物等。

2.能够反映自然资源及相关领域研究和发展历程的重要见证物、具有特殊意义的代表性物品。

3.其他有必要征集的各类自然资源相关藏品。

第四条 藏品征集方式主要包括购买。

第五条 在馆方监督管理下,委托第三方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第三方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集工作的统筹指挥和重大问题的研究解决;确定矿物晶体、观赏石、古生物化石、现生动植物藏品征集的总预算及分项控制指标;审核年度标本征集计划及实施方案;建立和补充更新专家库;做好征集过程的监督检查。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由博物馆馆长任组长,各副馆长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分工经博物馆“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研究通过后开展工作。

第八条 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分组、征集工作分组和保障与监督检查分组,各由一名副馆长兼任工作分组组长。

综合协调分组由办公室及财务部门承担主要工作,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协调藏品征集工作中的各项事宜;负责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的起草发布、相关制度的编写和备案;负责年度征集总预算和分项预算的提出;负责藏品征集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根据第三方提交的藏品筛选、鉴定评估、商务谈判工作结果,履行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程序;对确定征集的藏品作为资产登记入账;接收各小组完成工作后整理提交的征集过程资料并归档。

保障与监督工作分组由党群人事部、信息服务部、安全保卫部和审计单位承担主要工作,负责按照征集工作组提出的第三方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要求,拟定第三方单位招标方案;招标方案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开展第三方单位的招标;确定第三方单位后,负责合同签署及支付委托费;审核第三方提交的工作方案和征集工作流程;组织纪检、审计等人员对征集工作进行监督。

征集工作分组由藏品管理部、展览陈列部、研究保护部和科普教育部承担主要工作,拟定需征集藏品清单、门类,结合年度预算制定标本征集方案和计划;协调组织第三方单位开展藏品征集工作;根据综合组移交的单一来源采购结果,与供应商办理已征集藏品合同签署、入库登记、支付标本征集费。

第九条 博物馆负责开展藏品征集专家库的建库和更新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成员的调整更新,由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后,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充分发挥专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特长,参与完成藏品筛选、鉴定评估和谈判工作。藏品征集各不同环节中邀请的专家不能重复。

第十条 博物馆内部纪检人员对藏品征集工作进行监督;委托专业审计单位对征集工作进行跟踪审计,并根据征集程序履行情况出具总体的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章 征集程序

第十一条 组建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工作分组,明确职责、人员分工。

第十二条 明确藏品经费预算,按照征集原则明确征集内容和方向,制定征集方案。

第十三条 招标选择第三方单位及审计单位;由第三方单位承担征集工作的公告发布、报名信息整理、专家抽取、鉴定评估、商务谈判、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第三方所用专家必须在内蒙古自然博物馆专家库中进行抽取,抽取过程由馆纪检人员全程监督。

第十五条 结合馆内藏品现状、展陈实际、科普、研究需求,第三方抽取各专业3名专家,组成初筛专家组对整理的报名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形成征集清单。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对初步筛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第三方抽取各专业5名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对征集清单进行标本品质鉴定并出具品质鉴定报告,第三方提供本单位具有评估师资质的评估师对标本进行价格评估,形成价格评估意见书。

第十七条 第三方提供有相关资质的评估师并抽取各专业1名专家组成商务谈判组,按价格评估意见书进行商务谈判。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对商务谈判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第三方提交的商务谈判结果,报自治区政务采购中心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九条 根据单一来源采购结果,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验收征集到的藏品,支付藏品征集款。

第二十条 对征集到的藏品进行登记入库和固定资产登记管理。

第四章 资产登记与资料归档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要求,根据购买价格将已征集藏品登记入账,确保不重不漏。

第二十二条 藏品管理部门根据征集结果办理藏品正式入库手续,完成藏品编目、建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机构在完成藏品筛选、鉴定评估、商务谈判工作后,整理、编目全套过程资料,经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及纪检、审计单位人员共同验收后,交档案资料室归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 各小组在征集工作完成后,负责将采购过程中 形成的原始材料整理、编目,移交档案资料室归档保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藏品征集专项资金的使用,须坚持“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批准的藏品征集计划开展征集工作并使用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参与征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展工作,征集过程中严守职业道德,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收受被征集人的任何财物,不得向征集对象透露相关情况。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极高科研价值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珍稀性的,或展陈急需的应征藏品,经自然博物馆“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研究通过并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批准后,按“一事一议”原则进行单一来源征集采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然博物馆负责解释;在具体征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及特殊情况,由征集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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